监管为资产负债率拉警戒线 关注负债结构合理性与重大偿债风险

《金证研》法库中心 肖直/作者 幽树/风控

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占企业资产总额的百分比。这个指标反映了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中由债权人提供的资产所占比重的大小,反映了债权人向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风险程度,也反映了企业举债经营的能力。对企业来说,资产负债率在40%-60%之间,一般被认为是适宜水平。

而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不同行业的企业所适宜的资产负债率范围各有不同;同行业企业的因其业务特征的不同,资产负债率也会各有高低;不仅如此,同一家企业,因其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其各个时期的资产负债率也会有所起伏。因此,监管层并未就资产负债率对所有公司制定统一的数值标准,但通过颁布法规来逐步推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的分类管理、动态调控。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保持在60%以下,分类管理制度正逐步推进

2009年9月1日,财政部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七条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

而随着制度性改革的深化,未来金融类企业对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将更加细化。

2021年8月23日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发布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97号提案提出,探索建立金融类企业资产负债表分类管理制度,以国有金融担保企业为试点,对资产负债表进行分类管理,即经营担保类和扶小扶农公益类,对公益类每一笔担保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即严监测、严审计、重跟踪、重惩处,杜绝担保企业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不良贷款率虚增。

在金融类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探索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作为改善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监管层率先对其作出了调控。

 

二、房地产企业迎“三线四档”政策调控,成都市新规提出同踩“三道红线”将被限制土地竞买资格

2020年8月,住建部、央行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12家房企出席会议。会上提出三个监管要求,同时监管部门将房企分成“红、橙、黄、绿”四档进行管理。即“三线四档”。

其中,三个监管要求即“三道红线”,指的是: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大于70%、净负债率大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倍。而“四档”即按照“踩线”情况,房企被分为“红、橙、黄、绿”四档。红档是踩了3道红线的,有息负债在2019年的基数上不得增加;橙档是踩了2道红线的,负债总额增幅不得超过5%;黄档是踩了1道的,增幅不超过10%;三线都未踩的是绿档,增幅不超15%。

不仅如此,2021年6月7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我市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达到主体资格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同踩“三道红线”、严重失信的房企,将被限制在成都的土地竞买资格,该办法即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参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建设用地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适用于《办法》。

在房地产企业迎来“严监管”的同时,监管层对国家的重要依靠力量——国有企业,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把降杠杆、减负债作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三、国企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指标,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信息,《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

《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可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另外,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并参考国际经验确定。

《指导意见》强调,对落实本指导意见不力和经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本指导意见弄虚作假的国有企业,相关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主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与此同时,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以及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企业财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事实上,自《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分类管控办法。

2019年9月30日,广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自治区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管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要坚持防控风险、一企一策、精准发力、促进发展,资产负债率超出行业管控线的企业,要求降至管控线以下;资产负债率低于管控线但高于警戒线的企业,要求降至警戒线以下;资产负债率低于警戒线的企业原则上不增长,确有合理需求的也应适度控制增幅,鼓励企业为降杠杆多做贡献。

值得关注的是,各部门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对关于资产负债率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

 

四、银监会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要求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

地方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据2010年6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2011年3月31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该项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

对此,银监会指出,对于2010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目前未完成全部放款过程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继续放款:一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二是财务状况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三是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以实现全年平台贷款的降旧控新和风险缓释。

值得注意的是,在IPO的过程中,监管同样关注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五、监管层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放眼资本市场。

早在2001年5月11日,证监会便曾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关注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率接近70%的规定上限,且短期负债金额较大,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等。

此后,2002年10月29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为: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一元人民币,且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虽前述两份文件法规已被废止,但不难发现,历史上,证监会就曾对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着明确的上限规定,70%为资产负债率“红线”。

时间来到2020年7月10日,在这一天,证监会发布了现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此外,《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也对拟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提出要求。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也即是说,在现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监管层没有再提出固定的数值来衡量资产负债率的合理性,而是以概括性的表述,对拟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加以规范。

但实际上,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核查,并未降低标准。

 

六、冲击资本市场国科恒泰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时代装饰资产负债结构引关注

2018年11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8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审核结果显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恒泰”)(首发)未通过。

而在发审委会议要求国科恒泰说明的主要问题中,便包括其资产负债率情况。发审委提到:报告期各期期末,国科恒泰存货账面价值金额较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较小,账龄在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和账龄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对此发审委要求国科恒泰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逐年降低,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装饰”)同样因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而受到发审委的关注。

据签署日期为2016年6月6日的时代装饰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2013-2015年,时代装饰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5.24%、85.06%、80.72%。同期,时代装饰的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数分别为62.46%、62.5%、61.14%、最高值分别为70.17%、74.17%、77.97%。

也即是说,2013-2015年,时代装饰的资产负债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对此,时代装饰解释其报告期内保持较高资产负债率的主要原因包括其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具备银行所要求的偿债能力、融资方式有限等。

然而,上述解释或并未获得认可。

2017年12月22日,证监会对时代装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意见反馈(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中提到,报告期内,时代装饰的资产负债率较高,且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说明时代装饰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

而值得关注的是,继时代装饰2017年12月22日收到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之后,2018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发审委第17次会议审核结果显示,时代装饰的(首发)未通过。

而通过发审委第17次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不难发现,发审委重点关注了其中存在的时代装饰在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率持续较高的问题。发审委要求时代装饰代表说明其资产负债率结构是否合理,现金流量是否正常,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止如此。

据签署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的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赫智能”)招股说明书,2018-2020年,赛赫智能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79.36%、66.88%、74.04%。

在上市审核时,科创板上市委员会重点关注了赛赫智能的偿债风险。

2021年7月22日,科创板上市委员会请赛赫智能说明,获得授信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获得财政补贴是否具备不确定性。如果赛赫智能无法获得银行授信贷款及相应财政补贴,赛赫智能是否会面临重大偿债风险,是否影响赛赫智能的持续经营能力。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印发了《关于终止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以下简称“《终止审核决定》”)。

《终止审核决定》显示,赛赫智能的主要资产均已被质押和抵押,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赛赫智能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和重大担保风险,对赛赫智能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结合上市审核的案例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之一,但衡量企业财务状况时,往往还需要结合存货周转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综合判断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与此同时,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资产负债率并不可比,根据监管审查提出的问题,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合理与否,或可参考同行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满足监管层对该类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的分类管控规定,将资产负债率维持在适宜的范围内。

而纵观关于资产负债率的上述条文,对于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并无硬性的数字指标对资产负债率做出限制,但结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监管层有很长一段时间将70%作为资产负债率的“红线”。并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颁布以后,对于资产负债率并无具体数字指标,但监管层并未放松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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