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伟业:产能数据与环评“对垒” 污染物频超标排放内控或存缺失

《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 茑月/作者 夕山 汀鹭 映蔚/风控

2014年12月,路春茂、杨传华夫妇携大儿子路亿里、三儿子路千里创立华茂伟业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伟业”)的前身。2018年,二儿子路万里亦加入华茂伟业,上任董事长。2021年末,路氏夫妇二人考虑到年事已高决定退出华茂伟业,交由兄弟三人管理。在三人合力下,华茂伟业随即“踏上”了上市之路。

放眼华茂伟业,其存在的问题或不容小觑。华茂伟业自诩为“绿色化学”企业却频频被监测出超标排放污染物。与此同时,华茂伟业连续五年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或隐而未宣。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华茂伟业的主要产品聚氨酯催化剂的销售收入占比超六成,而招股书与环评披露该产品产能数据“对垒”,信息披露现疑云。

 

一、自诩为绿色企业却被监测出超标排放污染物数百次,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或隐而未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方面,华茂伟业自诩为“绿色化学”企业,不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然而,2020-2022年,华茂伟业被检测出超标排放污染物或高达数百次。同时,华茂伟业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或隐而未宣。

 

1.1 自诩为“绿色化学”企业,2020-2022年却被监测出超标排放污染物超600次

据华茂伟业签署于2023年8月7日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华茂伟业系是一家倡导“绿色化学”理念,专注于多学科领域交叉的绿色化学合成技术创新研发的精细化工企业,致力于从反应源头解决化学品合成中的“三废”问题的企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华茂伟业的业务属于大类“C制造业”中的子类“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华茂伟业所处行业属于“C制造业”之“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3年8月7日,华茂伟业拥有2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北京华茂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茂”)、华茂伟业绿色科技(石嘴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华茂”)。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3年8月7日,华茂伟业涉及排放污染物的生产机构为母公司,位于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基地,北京华茂不涉及生产,尚未进行建设,石嘴山华茂暂不涉及生产。

同时,华茂伟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多种化学物质的处理,会产生少量的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其中,华茂伟业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此外,华茂伟业表示,其在生产工艺遵循绿色、环保、节能的设计原则,采用固体催化剂循环使用工艺、无溶剂生产工艺、连续式合成提纯工艺等技术路线,通过封闭式生产装置进行生产,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根据第三方机构的监测报告,2020-2022年,华茂伟业“三废”排放量较少,不存在排放超标的情况,华茂伟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由上可知,华贸伟业自诩为“绿色化学企业是致力于从反应源头解决化学品合成中的“三废”问题,并称其生产过程中仅产生少量污染物,不存在排放超标的情况。

然而,公开信息显示,2020-2022年,华茂伟业多次存在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据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绿网”)公开数据,2020年第一季度,华茂伟业的烟气在线设备在58个监测时点被检出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2022年第三季度,华茂伟业的烟气排口在164个检测时点被检出烟尘超标,烟气排口在149个监测时被检出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烟气排口在154个监测时点被检出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2022年第四季度,华茂伟业的烟气排口在54个检测时点被检出烟尘排放超标,烟气排口在33个监测时被检出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烟气排口在76个监测时被检出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计算,2020-2022年,华茂伟业共在688个检测时点被检测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其中,2020年第一季度、2022年第三季度、2022年第四季度,华茂伟业分别在58个、467个、163个检测时点被检测出超标排放。

可见,自诩为“绿色化学”企业的华茂伟业,报告期内却频频被检测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令人唏嘘。

问题还在继续,2019年以来,华茂伟业连续五年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1.2 2019-2023年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2022-2023年被列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于2019年7月22日的“2019年度河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华茂伟业被列为2019年河北省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类型为大气污染。

据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于2020年10月29日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0年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华茂伟业为2020年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类型为大气污染。

同时,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于2021年12月8日的“关于更新《2021年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华茂伟业被列为2021年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类型为大气环境污染。

此外,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于2022年3月29日的“关于印发《2022年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显示,华茂伟业被列为2022年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类型为大气环境污染。

另外,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于2023年3月28日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沧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显示,华茂伟业被列为2022年沧州市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类型为大气环境污染。

除此之外,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于2023年3月31日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沧州市2023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显示,华茂伟业被列为2023年度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2022年,华茂伟业亦被列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也就是说,2019年以来,华茂伟业连续五年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同时,2022-2023年,华茂伟业被列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及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相关法规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有规定及信披要求。

 

1.3 自律监管指南文件指出,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据2023年2月修订的《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被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据招股书,2020-2022年,华茂伟业及其子公司共受到四起行政处罚情况。其中,2020年10月21日,华茂伟业因“维修车间空地堆放了10桶无标识的废机油,未入库储存。危险废物管理系统上有危险废物废机油种类,但未申报产生量”而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渤海新区分局罚款40万元。2020年7月14日,华茂伟业因“涉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质控超范围”而受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渤海新区分局罚款7万元。

2020年10月16日,华茂伟业因“1、2020年第二季度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2、2020-8-7-1动火作业票未辨识出坠落、打击伤害等风险。3、循环水附近多处立式爬梯未加护笼。4、循环水泵房配电柜处临时用电未审批”而受沧州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罚款6.5万元。

此外,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3年8月7日,华茂伟业称已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整改,相关罚款已缴纳完毕。

然而,招股书中,华茂伟业并未披露其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与实施强制性清洁审核企业的情况。

也就是说,华茂伟业自诩为“绿色化学”企业,致力于从反应源头解决化学品合成中的“三废”问题的企业,且2020-2022年,不存在排放超标情况。事实上,在此期间,华茂伟业曾被检测出超标排放污染物数百次。此外,2019年以来,华茂伟业连续五年被列为重点排污企业,2022-2023年还被列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对此,招股书或隐而未宣。

 

二、主要产品产能数据与环评“对垒”,信息披露现疑云

信不足,安有信。

报告期内,华茂伟业聚氨酯催化剂销售收入占比超六成。然而,聚氨酯催化剂的产能数据或存在“两个版本”。

 

2.1 2020-2022年,主要产品聚氨酯催化剂贡献超六成主营业务收入

据招股书,华茂伟业称其依托核心技术形成了独有的化学品绿色合成工艺研发的思路和方法,探索设计出7种化学反应类型可实现的绿色合成工艺路线。其中,华茂伟业的主要产品包括聚氨酯催化剂、NMMO、其他产品、技术授权及研发服务。

2020-2022年,华茂伟业聚氨酯催化剂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62%、71.77%、60.46%;NMMO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95%、14.81%、25.11%;其他产品的销售金额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42%、13.42%、13.91%;技术授权及研发服务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0%、0.52%。

可见,2020-2022年,聚氨酯催化剂或为华茂伟业核心产品,销售占比超六成。

 

2.2 招股书披露聚氨酯催化剂的产能为4,800吨/年,而环评显示为10,000吨/年

据招股书,聚氨酯催化剂是聚氨酯制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助剂类原材料,其不仅控制着扩链反应(NCO-OH之间)和起泡反应(NCO-H2O之间)之间的平衡,还能使反应体系达到理想的起泡和固化时间,使聚氨酯制品获得优良的性能。

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聚氨酯催化剂可分为“发泡型催化剂”与“凝胶型催化剂”。其中,“发泡型催化剂”包括DMDEE、BDMAEE,“凝胶型催化剂”包括TEDA、A33、A40,且A33、A40是有效成分TEDA浓度为33%/40%的经过复合调配的凝胶型催化剂。

据招股书,2020-2022年,华茂伟业发泡型催化剂的产能均为4,000吨/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6.18%、97.16%、71.12%,凝胶型催化剂的产能均为800吨/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3.89%、36.47%、17.04%。

也就是说,2020-2022年,华茂伟业聚氨酯催化剂的产能利用率整体呈下滑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华茂伟业的聚氨酯催化剂的产能数据,在招股书与环评报告披露情况或存在“出入”。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3年8月7日,华茂伟业已建有两期生产线,分别为2017年投产的“年产10,000吨特种化学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一期生产线”)、2021年投产的“1.3万吨/年特种化学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二期生产线”)。

招股书显示,2017 年,华茂伟业“一期生产线”成功投产,其中包括华茂伟业自主研发的吗啉生产装置。2021年10月,“二期生产线”成功投产,NMMO实现大规模工业化制备。

据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于2022年11月30日的“华茂伟业10万吨/特种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华茂伟业拟投资96,264.71万元在预留空地建设“10万吨/年特种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10万吨项目”)。

截至环评报告公示日2022年11月30日,华茂伟业的现有工程及在建工程包括“年产10000吨特种化学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1万吨项目”)、“12.3万吨年特种化学品建设项目(二期项目)”(以下简称“1.3万吨项目”)、“年产20吨硅铝基催化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催化剂项目”)、“3.5万吨/年电子级化学品纯化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3.5万吨项目”)。

其中,“1万吨项目”的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及工程规模为新建年产10,000吨/年化学品生产装置,并配套公用及辅助装置,包括6,000吨/年双吗啉乙基醚(DMDEE)装置、3,000吨/年二[2-(N,N-二甲氨基乙基)]醚(BDMAEE)装置、1,000吨/年三乙烯二胺(TEDA)装置等,同时配套建设公用、辅助工程及环保设置等,截至公示日2022年11月30日,“1万吨项目”的产能未进行调整。

其次,“1.3万吨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规模为年产吗啉6,800吨生产线1条、年产50%氧化甲基吗啉水溶液10,000吨生产线1条,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均依托厂区10,000吨工程,环保工程进行升级改造。

同时,“催化剂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华茂伟业,建设地点为华茂伟业院内。同时,“催化剂项目”的主体工程为年产20吨硅铝基催化剂生产线1条。

此外,“3.5万吨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建设年产3.5万吨50%电子级NMMO水溶液生产线1条,建设纯化车间1座,公用工程(给水系统、配电系统)、环保工程(废气、废水、固废治理措施及噪声治理等)。

最后,“10万吨项目”的一期建设规模为年产25,000吨50%氧化甲基吗啉水溶液、2,000吨双吗啉甲烷、500吨羟乙基吗啉和2,500吨N-乙酰基吗啉,二期建设规模为年产70,000吨50%氧化甲基吗啉水溶液。

上述情形看出,“1万吨项目”所生产的主要产品分别为DMDEE、BDMAEE、TEDA,产能分别为6,000吨/年、3,000吨/年、1,000吨/年。“1.3万吨项目”所生产的主要产品分别为吗啉、50%氧化甲基吗啉水溶液,产能分别为3000吨/年、10,000吨/年。“催化剂项目”所生产的主要产品硅铝基催化剂,产能为20吨/年。“3.5万吨项目”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为50%电子级NMMO水溶液,产能为3.5吨/年。

对比项目名称以及建设内容,“1万吨项目”、“1.3万吨项目”或分别为华茂伟业“一期生产线”、“二期生产线”(以下分别统称为“一期生产线”、“二期生产线”)。

上文提及,截至签署日2023年8月7日,华茂伟业2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茂、石嘴山华茂均不涉及生产。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华茂伟业注销2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华茂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茂英萃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已注销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均无实际经营业务。

也就是说,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3年8月7日,华茂伟业主要产品聚氨酯催化剂系通过“一期生产线”生产,而该生产线系于2017年投产。

那么,结合环评报告披露的现有工程产能数据,华茂伟业“一期生产线”达产后,华茂伟业的发泡型催化剂的产能或为9,000吨/年,发泡型催化剂的产能或为1,000吨/年,比招股书所示产能分别多了5,000吨/年、200吨/年。

 

2.3 以环评报告披露的产能数据测算,华茂伟业聚氨酯催化剂的产能利用率或将下滑

若以“一期生产线”披露的产能计算,2020-2022年,华茂伟业主营产品聚氨酯催化剂中的发泡型催化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29.41%、43.18%、31.61%,凝胶型催化剂的产能利用率或分别为43.11%、29.17%、13.64%。

上述情形看出,产能数据“打架”背后,华茂伟业产能利用率是否存在“注水”的嫌疑?

路漫漫其修远兮。“冲关”创业板背后,华茂伟业如何向市场释放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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