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多项核心技术无专利“傍身” 同关联方产品存重叠独立性存疑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正则/作者 欢笙 映蔚/风控

当前,绿色低碳发展成为潮流。回顾近十年,2011年至2020年中国能耗强度累计下降28.7%。在碳中和等因素约束下,国内化工行业新增产能难度加大,节能环保与安全生产政策趋严。作为化工企业,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历史上曾3次废水排放pH值监测结果未达标。而且报告期内,恒光股份曾因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并受到3起安监行政处罚,令人唏嘘。

除此以外,报告期内,恒光股份存在员工社保应缴未缴情形,背后原因包括员工自愿放弃。另一方面,恒光股份两名关联方的产品或均包括液碱,与其产品或存“重叠”,其业务独立存隐忧。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恒光股份八成核心技术或无专利保护、专利数量行业“垫底”、发明专利曾三次因不具创造性遭驳回,其创新能力或遭“拷问”。

 

一、曾多次被检测出废水排放pH值超标,子公司废气排放超标被“点名”

作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是绕不开的问题。而历史上,恒光股份在2015-2016年,曾3次废水排放的pH值超标。

据签署日期为2021年10月28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披露的废水排放情况,恒光股份的废水排放pH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设施为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监控措施为委托第三方检测,排放情况为达标。

属于化工行业的恒光股份,主营业务为硫、氯化工产品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一切排污单位,pH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均为6-9mg/L。

据招股书,恒光股份的前身为湖南新恒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光”)。

据怀化市环保局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2015年第4季度‘湖南新恒光科技有限公司’废水监督性监测结果”,2015年10月25日经监测,新恒光车间排放口污水综合排放污染物的pH值的浓度为10.63,而标准限值为6-9,其监测结果为不达标。

据怀化市环保局2015年12月11日发布的“2015年第4季度‘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洪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恒光科技有限公司’废水监督性监测结果”,2015年11月26日经监测,新恒光车间排放口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pH值的污染物浓度为10.69,而标准限值为6-9,其监测结果为不达标。

据怀化市环保局2016年4月25日发布的“2016年第1季度‘湖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2016年2月23日经监测,新恒光车间排放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pH值的污染物浓度为10.61,而标准限值为6-9,其监测结果为不达标。

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显示,截至查询日期2021年11月3日,位于怀化市的名称与“湖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接近的企业,仅有恒光股份一家。也就是说,该检测结果中的“湖南恒光科技有限公司”或系恒光股份。

除此之外,恒光股份子公司曾因废气排放不达标被“点名”。

据招股书,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化工”)是恒光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是恒光股份硫化工产品链业务的重要实施载体。

据衡阳市2018年4月重点污染源企业废气监测数据公示表,2018年4月25日经衡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恒光化工的“制酸尾气处理后”的硫酸雾实测浓度为66.1mg/m3,折算浓度为66.1mg/m3,超过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0mg/m3,超标倍数为1.2,监测结果为未达标。

值得关注的是,招股书中,恒光股份自诩是一家围绕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已成功实现了基础化工、精细化工与新材料、节能环保三个业务板块的科学整合。

历史上,恒光股份曾存在废水排放不达标情况。而报告期内,恒光股份子公司曾出现废气排放超标问题。作为综合型循环化工企业,恒光股份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几何?或该“打上问号”。

 

二、因主要产品仓库存安全隐患遭责令整改,三次领安监行政处罚“罚单”

事实上,报告期内,恒光股份共计收到了3起安监行政处罚,合计被处罚金额高达14.6万元。

其中,2019年,恒光股份曾因氯酸钠仓库距其氯酸钠生产线过近,而被监管要求整改安全隐患问题。

据怀化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氯酸钠仓库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改)》受理公示,2019年1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前来恒光股份进行指导服务,指出其氯酸钠生产线仓库与生产车间连建在同一厂房内,作为甲类仓库不能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并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下达了《关于督促整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和问题的通知》。后恒光股份决定对氯酸钠仓库进行改造,解决氯酸钠产品的存储问题。

2019年8月6日,恒光股份氯酸钠仓库技术改造(安全隐患整改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宜会议上提及,因恒光股份现有氯酸钠仓库距其氯酸钠生产线过近,不能满足生产安全防护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已被湖南省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

值得关注的是,氯酸钠是恒光股份主要产品之一。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恒光股份氯酸钠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37%、30.76%、29.41%、25.53%。

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即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恒光股份受到3起安监行政处罚。

据招股书,2019年4月15日,怀化市洪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湘怀洪区)安监监管股罚单[2019]fg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未经审批动火作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无培训记录等行为,怀化市洪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恒光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同时对恒光股份主要负责人胡建新罚款0.5万元。

2019年4月30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湘怀)安监危化科罚单[2019]sc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氯酸钠生产部尾气岗位在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上实施吊装作业未制定详细吊装方案的行为,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对恒光股份处以罚款2.8万元。

2020年3月27日,因110KV供电线路失压波动,造成氯碱生产部和氯酸钠生产部多台设备电机跳闸,导致氯气未经碱液中和直接排出,发生氯气泄漏。2020年4月7日,怀化市洪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湘怀洪区)安监危化烟花股罚告[2020]hjqfg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存在未按规定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涉嫌事故信息、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怀化市洪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恒光股份作出警告并处罚款患排查治理情况,怀化市洪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恒光股份作出警告并处罚款7.5万元。

可见,报告期内,恒光股份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安监处罚,共计被罚14.6万元。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有效手段。

据招股书,恒光股份主营业务为硫化工、氯化工产品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硫酸、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其所处行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所处行业主要受到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管辖。

2012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中规定,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其中,导则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

这意味着,处于危险化学品行业,恒光股份报告期内3度因安全隐患受处罚,且2019年曾因氯酸钠仓库距其氯酸钠生产线过近而被监管要求整改,而恒光股份是否良好地履行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的职责?犹未可知。

 

三、应缴未缴社保及公积金金额超百万元,未缴原因涉及员工个人意愿

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系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所应承担的责任。报告期内,恒光股份存在员工社保应缴未缴情形,背后原因包括员工自愿放弃。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年末,恒光股份工伤保险未缴纳社保人数分别为21人、20人、38人,其中自愿放弃人数分别为1人、2人、23人;失业保险未缴纳人数分别为52人、73人、70人,其中自愿放弃人数分别为5人、25人、27人;医疗保险未缴纳人数分别为77人、86人、88人,其中自愿放弃人数分别为26人、42人、28人;养老保险未缴纳人数分别为69人、88人、85人,其中自愿放弃人数分别为5人、26人、28人。

2018-2019年年末,恒光股份生育保险未缴纳人数分别为77人、86人,其中自愿放弃人数分别为26人、42人。从2020年起,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不再单独缴纳。

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是有不得缓缴、减免。

据人社部公开信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

据中国人力资源协会援引公开信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对此,恒光股份是否履行上述规定的社会责任?

而实际上,报告期内,恒光股份应缴未缴社保金额上百万元。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恒光股份若未来被要求补缴报告期内应缴未缴人员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则应缴未缴社保金额分别为20.45万元、38.24万元、23.27万元、27.99万元,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分别为3.86万元、11.94万元、8.7万元、3.91万元。

即2018-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期间,恒光股份合计应缴未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138.36万元。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上市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在此情况下,恒光股份是否采取相应举措来引导员工缴纳社保?其社会责任是否存缺失?存疑待解。

 

四、与关联方产品现“重叠”,独立性或遭“侵蚀”

在企业上市的审查中,独立性向来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反观恒光股份,其或面临独立性问题。

据招股书,衡阳富思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思化学”)是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投资”)(恒光股份的控股股东)的历史股东。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10月28日,富思化学是恒光股份的关联方,恒光股份实控人之一的李勇全配偶的兄弟张海生在富思化学担任经理职位。

然而《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富思化学与恒光股份产品或存“重叠”。

据招股书,恒光投资成立于2001年8月29日,是恒光股份的控股股东。自2009年11月后,恒光投资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此前,恒光投资共经历了四次股权转让、一次增资。

其中,自2004月4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富思化学曾经持股恒光投资,出资比例均为5%。

据招股书,2008年12月新恒光(恒光股份前身)成立后,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8人自愿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招股书显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

及李勇全八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为其实际控制人,恒光股份的共同实控人中的胡建新(衡阳籍)与李勇全,都曾在富思化学任职。招股书显示,胡建新(衡阳籍)曾任富思化学销售副总经理;李勇全曾任富思化学经理。

而恒光股份与富思化学的“故事”才刚刚开始。《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在上述关系背后,富思化学或与恒光股份或存在业务竞争。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富思化学基于其自身业务需求情况向恒光股份采购硫酸等产品。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期2021年11月3日,富思化学的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化学试剂(含危险化学品,具体按照湘衡安经(衡)字[2021]06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化玻仪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纸制品、农副产品的销售;化学技术咨询及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富思化学获得湘衡安经(衡)字[2020]00006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为剧毒化学品:液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铅、硝酸锌、硝酸镁、高氯酸钠、氯酸钠、高氯酸钾、氯酸钾、高氯酸铵、氯酸铵、过氧化氢[20%≤含量≤60%]、硝酸钾、硝酸钠、硝酸;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硫酸、盐酸;其他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无水]、甲酸、氨水、硫化钠、氨基磺酸、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硫酸钴、硫酸镍、氯化铜、氟化钠、氯化锌、硝酸铜、氯化钡、氢氧化钡、氢氧化钾、亚硝酸钾、次氯酸钙、过硫酸钠、硫化钡、过二硫酸钾、硫氢化钠、乙酸、亚硫酸氢钠、氢氟酸、亚硝酸钠、氟硅酸、甲醛溶液、磷酸、氢氧化钠、过硫酸铵。

与此同时,据招股书,恒光股份是一家围绕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集硫、氯化工产品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企业。而恒光股份的主要产品包括氢氧化钠、氯酸钠、硫酸等。

可见,恒光股份主要产品与富思化学危险化学品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存在重叠。

据2016年3月28日公布的(2015)岳民初字第1908号文件,“富思化学与湖南华之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盾科技”)、魏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原告富思化学诉称,原告富思化学系化工产品经营单位,被告华之盾科技因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由原告富思化学向被告华之盾科技,供应原料液碱。两被告华之盾科技、魏雍共同答辩称,2014年3月10日,原告富思化学与被告湖南华之盾公司签订液碱购销合同,供货至2015年4月29日止。

也就是说,富思化学或具备提供液碱产品的能力。

且据招股书,恒光股份主营业务收入分为两大类,分别为氯化工产品链和硫化。其中氯化工产品链包括烧碱,而烧碱产品一般以液碱形态销售。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恒光股份的烧碱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64%、14.03%、10.17%、8.04%。

由此可见,富思化学与恒光股份生产的产品中均包含液碱,双方是否存在业务竞争?或该“打上问号”。

问题远未结束。恒光股份的另一关联方或上演类似的问题。

据招股书,衡阳智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明化工”),系恒光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贺志旺的兄弟何志坚持股32%、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是恒光股份的关联方。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1年11月3日,智明化工的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许可证编号为:衡(石)安危经字【2020】007,有效期至2023年5月18日)、政策允许的矿产品、农资产品(不含农药)、机械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智明化工上述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许可内容为易制毒类:(硫酸、盐酸)其他(三氧化磷、氢氧化钠、三氧化铝(无水),氢氧化钠溶液,乙醇,氨溶液,二氧化碳,白磷,二氧化硅,苯,氟硅酸钠,五氧化二锑,五氧化二钒,硅粉,锑粉,甲醇,氟硅酸)(以上产品不得自行运输。)

需要指出的是,智明化工的化学危险品许可证许可内容中包含的产品硫酸、氢氧化钠等。

据招股书,2018-2020年及2021年1-6月,恒光股份硫酸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14.31%、12.35%、8.25%、14.58%。

据公开信息,氢氧化钠,又称为烧碱。

据公开信息,2017年7月3日,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技”)受中核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二七二”)的委托,就其中核二七二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液碱采购与服务招标项目(2017年7-9月)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衡阳市金煌机电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衡阳市坤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智明化工。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智明化工曾基于其自身业务需求情况向恒光股份采购烧碱,2018年,恒光股份对智明化工的销售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0.34%。自2019年起双方无关联交易。

这意味着,作为恒光股份的关联方,富思化学与智明化工的产品或均包括液碱,与恒光股份产品或存重叠。业务或存竞争背后,恒光股份能否保证其业务的独立性?不得而知。

 

五、员工学历普遍偏低,专利数量或在同行中“垫底”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需要指出的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恒光股份,学历在本科以下的员工数量占比逾九成,且专利数量远不及同行。

据签署日为2021年4月27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4月版招股书”),截至2020年12月31日,恒光股份共有员工617人,其中,本科以上、大专、中专及以下的人数分别为46人、87人、484人,则恒光股份本科以下学历的员工数量占总人数的比例为92.54%。

据招股书,截至2021年6月30日,恒光股份共有员工643人,其中,本科以上、大专、中专及以下的人数分别为51人、101人、491人,则恒光股份本科以下学历的员工数量占总人数的比例为92.07%。

也就是说,恒光股份员工学历或普遍偏低。

除此之外,恒光股份专利数量或在行业中“垫底”。

据招股书,截至2021年10月28日,恒光股份拥有专利31项,其中发明专利24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

反观同行,恒光股份的同行业公司分别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股份”),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集团”)。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截至2021年10月28日,株冶集团母公司、兰太实业母公司、中泰化学母公司、天原股份母公司分别获得授权专利数量分别为206项、66项、111项、180项。

可见,恒光股份专利数量或在同行中“垫底”。

 

六、多项核心技术或缺乏专利权保护,其发明专利曾三次因不具创造性被驳回

关于恒光股份的专利问题远未结束。

据招股书,恒光股份共有22项核心技术,其中仅“四氯化锗水解固液分离技术”、“四氯化锗烘干技术”、“高效中低温余热回收技术”、“硫酸焙烧低温余热回收技术”4项核心技术有对应的专利技术,其余18项显示无对应专利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双氧水法深度脱硫技术”是恒光股份的其中一项核心技术,技术的具体情况为:利用双氧水和二氧化硫直接合成硫酸再返回干吸系统的生产技术,其技术特点为“外排尾气二氧化硫含量≤100mg/m3,远远低于国家标准中的400mg/m3的要求,尾气中的二氧化硫回收率达90%以上;脱硫塔中加入自主研发的高效还原剂,保证返回硫酸干吸系统的稀酸中的双氧水浓度≤0.01%,保证后续设备不受双氧水腐蚀”。

此外,该技术先进性在于:“双氧水除二氧化硫技术处理效果好,外排尾气二氧化硫含量≤100mg/m3,远低于国内同行业400mg/m3的排放指标;副产物硫酸全部返回硫酸生产系统,做到完全回收利用,处理过程中无废水、废渣产生、环保效果好;自控化程度高,运行稳定可靠;相比国内现行的氨-酸法、石灰法、双碱法、活性焦法及新型催化法等尾气脱硫技术都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值得关注的是,恒光股份竞争对手拥有一项名为“一种自动循环双氧水脱硫装置”的专利,该专利与恒光股份“双氧水法深度脱硫技术”或具备相似性。

据招股书,恒光股份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对手包括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泰化学、兰太实业、安徽华尔泰华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等企业。

除此之外,招股书中还披露了华尔泰是一家以合成氨为基础、硝酸为主导的综合型基础化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硝酸、硝酸钠、亚硝酸钠、碳酸氢铵、液氨、二氧化碳、硫酸、三聚氰胺及其他相关产品。恒光股份与华尔泰的主要竞品为硫酸,华尔泰现有年产10万吨精制硫酸、20万吨105%硫酸和27万吨98%硫酸的生产线。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华尔泰于2019年4月9日申请了名为“一种自循环双氧水脱硫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19204715533,截至查询日期2021年11月3日,该专利的案件状态为专利权维持。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该专利通过脱硫塔、原料收集罐、电解槽、水解槽以及废弃处理罐和相应的输送管道作为主体部分,以硫酸为媒介,通过电解产生双氧水的稀酸混合液,输送入脱硫塔内与含有二氧化硫的烟气进行脱硫反应后形成硫酸,然后将生成的硫酸作为媒介以循环利用。

该专利的有益效果包括可以显著提高脱硫反应的效率,使脱硫反应更加充分,并且可以过滤异味、减少污染。

也就是说,华尔泰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自动循环双氧水脱硫装置”,能够显著提高脱硫反应的效率,有益效果与恒光股份核心技术“双氧水法深度脱硫技术”或存“交叠”。

同时,江苏知识产权局也表示,“专利”是企业重要的核心资产和竞争力的体现,在上市阶段和企业持续经营中,专利诉讼的影响都会放大,甚至可能阻碍企业的上市进程和战略发展。

由上述情形可见,在恒光股份22项核心技术中,18项并无对于专利技术,是否意味着无专利权的保护?而竞争对手华尔泰拥有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能够显著提高脱硫反应的效率,未来恒光股份该核心技术是否具备竞争力?尚未可知。

实际上,2018年5月14日,恒光股份申请了一件名为“一种氯酸钠和氯碱联合脱硝工艺”的专利,却因“不具创造性”留待合议组成立审查。

据招股书,恒光股份拥有一项名为“氯酸钠和氯碱联合脱硝技术”的核心技术,具体情况为“将氯碱和氯酸钠需除硝的淡盐水和母液进行混合,进入膜法冷冻脱硝系统除去硫酸根的技术”,该核心技术没有对应专利技术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在2018年5月14日,恒光股份申请了一件名为“一种氯酸钠和氯碱联合脱硝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8104546681。截至查询日期2021年11月3日,案件状态为等待合议组成立。

且该专利2019年3月1日、2019年9月18日、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审查意见显示,该专利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除此以外,在上述三次审查意见中还提到,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该专利申请不具备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如果恒光股份不能在本通知书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表明该申请具有创造性的充分理由,该申请将被驳回。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恒光股份本科以下学历的员工占比超九成的同时,其专利数量或在同行中“垫底”,且22项核心技术专利中18项无对应专利技术。其中,一项无对应专利技术的核心技术,与竞争对手的实用新型专利有益效果或存“交叠”,且其一项发明专利三次因不具创造性遭驳回。种种问题之下,恒光股份创新能力几何?其多项或无专利权保护的核心技术将如何面临行业的竞争?均不得而知。

面对创新能力存疑、核心技术或缺乏专利权保护、业务独立性或遭侵蚀等问题,此番上市,恒光股份将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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