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昊医药:募投项目数据惊现不同版本 子公司申领排污许可证遭拒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相宁/作者 西洲 映蔚/风控

2022年7月18日,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正式公布。根据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醋酸奥曲肽注射液成功中选。而醋酸奥曲肽注射液的上市许可,正是由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昊医药”)的子公司广东鼎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殊荣”背后,星昊医药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近两年来,星昊医药业绩“开倒车”。此外,报告期内,星昊医药拟作为主营业务发展的CMC/CMO服务业务,毛利率不仅下滑明显,且低于可比公司均值。

另一方面,星昊医药募投项目中实验室面积惊现不同“版本”,信披真实性存疑。此外,星昊医药子公司曾因缺少废水监测报告等问题被责令整改,并被不予出具排污许可,而时至今日或仍未取得,该情形是否对星昊医药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

 

一、营收净利连续两年走“下坡路”,谋求转型的业务之毛利率逐年下滑

此番上市,星昊医药给出的业绩“答卷”或不能令人满意。近年来,星昊医药营收净利均逐年下滑,欲转型的CMC/CMO业务毛利率走低。

 

1.1 2020-2021年,营收及净利双双“开倒车”

据签署日为2022年9月29日的《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星昊医药营业收入分别为6.37亿元、6.26亿元、5.82亿元、2.68亿元。2020-2021年,星昊医药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86%、-7.01%,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星昊医药净利润分别为7,757.55万元、7,050.28万元、7,006.75万元、4,642.23万元。2020-2021年,星昊医药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9.12%、-0.62%。

可见,近两年来,星昊医药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逐年下降。

“雪上加霜”的是,星昊医药意欲转型的目标业务,该业务的毛利率面临下滑“窘境”。

 

1.2 拟转型CMC/CMO业务,但该类业务近三年毛利率逐年下滑

据招股书,星昊医药的主营业务为药物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构建共享平台,在自有品种实现产业化的同时,为药物制剂生产企业和创新药研发企业提供CMC/CMO服务。

同时,招股书还介绍到,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星昊医药的主营业务以自有药品销售为主,CMC/CMO业务收入占比偏小。但在战略规划上,星昊医药将CMC/CMO业务作为未来的主营业务,以进行业务转型。

然而,星昊医药的CMC/CMO业务现行的毛利率表现,或并不乐观。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星昊医药CMC和CMO服务的毛利率分别为43.43%、39.12%、39.06%、39.07%。

此次上市,星昊医药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2021年,上述4家可比公司的CMC/CMO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57.13%、50.93%、58.85%。

需要说明的是,可比公司南新制药不具有相关业务,因此未统计其毛利率数据。

显然,近年来,星昊医药拟作为未来主营业务的CMC/CMO业务,毛利率呈下滑趋势,且低于同行平均水平。对此,星昊医药业务转型信心从何而来?

值得一提的是,星昊医药的研发投入占比亦不及同行平均水平。

 

1.3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研发投入占比不及同行均值

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星昊医药的研发投入占比分别为4.36%、6.62%、7.97%、7.84%。

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星昊医药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投入占比均值分别为8.72%、9.17%、12.05%、13.36%。

可见,星昊医药的研发投入占比被同行的平均水平“甩在身后”。

近两年来,星昊医药业绩“开倒车”。此外,报告期内,星昊医药拟作为主营业务发展的CMC/CMO服务业务,毛利率不仅下滑明显,且低于可比公司均值。上述情形,对于研发投入占比远不及同行均值的星昊医药而言,或是雪上加霜。未来,昊医药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几何?不得而知。

 

二、募投项目实验室建设面积现“罗生门”,招股书比环评报告多逾三百平方米

上市公司需保证根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

然而,星昊医药招股书与环评报告却催生数据矛盾。招股书披露的募投项目中实验室建筑面积,与环评报告列示的相同实验室的建筑面积,相差350平方米。蹊跷的是,两份文件中关于实验室预计可提供的服务能力却并不存在“出入”。

 

2.1 星昊医药上市募资3.86亿元,其中0.48亿元用于“孵化平台项目”

据招股书,本次上市,星昊医药拟募集3.86亿元,分别用于“创新药物产业化共享平台”和“口崩制剂新产品研发”两大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创新药物产业化共享平台”项目分为“国际药物制剂生产线建设”及“药物创新孵化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孵化平台项目”)两个子项目。

其中,“孵化平台项目”的总投资8,000万元,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4,789.2万元,备案号为“京兴经信备[2022]016号”,实施主体为子公司北京星昊盈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昊盈盛”),建设内容为抗病毒药物研发实验室、化学合成药物研发实验室、细胞治疗药物研发实验室、酵母平台实验室。

2022年5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据受理了星昊盈盛提交的“孵化平台建设项目”申请,并披露了“北京星昊盈盛药业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公示稿”(以下简称“环评报告”)。

据环评报告,“孵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为星昊盈盛,项目备案号为“京兴经信局备[2022]016号”。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抗病毒药物研发实验室、化学合成药物研发实验室、细胞治疗药物研发实验室、酵母平台实验室。

通过对比环评报告涉及项目的项目名称、备案号等,环评报告披露的项目,与招股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孵化平台项目”或为同一项目。

然而,对于该项目的实验室建设面积,招股书与环评报告披露的数据却“大相径庭”。

 

2.2 招股书披露,该项目中两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均为800平方米

据招股书,“孵化平台项目”的建设内容包含四种实验室,其中抗病毒药物研发实验室、化学合成药物研发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均为80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上述两个实验室,星昊医药预计其分别能够提供每年50批的病毒筛选服务能力、每年50批的化合物合成服务能力。

然而,环评报告披露的上述两个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却和招股书“对不上”。

 

2.3 环评报告显示,两实验室建筑面积分别为600㎡、650㎡

据环评报告,“孵化平台项目”中抗病毒药物研发实验室位于一号楼科研区五层,建筑面积为600㎡;化学合成药物研发实验室位于一号楼科研区七层,建筑面积为650㎡。

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测算,招股书披露的两个实验室的建筑面积,比环评报告中的对应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共多出350平方米。

显然,招股书与环评报告关于实验室建筑面积存在350平方米的差异。

而奇怪的是,两份文件列示的实验室的服务能力,却并无二致。

 

2.4 两个实验室对应的服务能力,招股书与环评报告所披数据却一致

环评报告中对于实验室的建设规模计划显示,该项目建成后,每年可提供行抗病毒药物研发实验50批次、细胞治疗技术研发实验10批次、化学合成药物研发实验50批次和酵母平台药物研发实验(抗体药物研发实验)12批次。

显然,环评报告中的病毒药物研发实验、细胞治疗技术研发实验、化学合成药物研发实验、酵母平台药物研发实验,分别对应招股书披露的“孵化平台项目”中的抗病毒药物研发实验室、细胞治疗药物研发实验室、化学合成药物研发实验室、酵母平台实验室。

也就是说,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发实验室、化学合成药物研发实验室预计提供的服务能力,招股书披露的信息,与环评报告内容并未存在矛盾。

两份公开文件孰真孰假?对此,星昊医药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可信?均是未知数。

一波未停一波又起。

 

三、申领排污许可证遭拒,整改期过后仍未取得该许可证或存隐忧

随着绿色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排污许可的重要性亦无需多言。

子公司星昊盈盛是本次上市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2021年11月,星昊盈盛申请排污许可证遭拒,环保部门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于2022年10月1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然而,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4日,星昊盈盛或仍未取得。

 

3.1 子公司星昊盈盛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属医药制造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据招股书,星昊医药本次募投项目中,“国际药物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及“孵化平台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星昊盈盛。

需要注意的是,星昊医药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据招股书,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下简称“行业分类”),星昊医药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

据环境生态部公开信息,2018年1月10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同日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到,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8月31日更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该名录同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其中,“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0”行业属于重点管理行业。

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出,重点管理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显然,按照上述管理办法,身处重点管理行业的星昊医药及其子公司,不仅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相关环保部门联网。

然而,星昊医药子公司星昊盈盛,却在该问题上“踩雷”。

 

3.2 2021年11月25日,星昊盈盛因缺少废水监测报告被责令整改

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2021年11月25日,子公司星昊盈盛被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编号为91110115306610944D001R。整改问题包括缺少废水监测报告。整改措施为待排污后提供监测项目齐全的废水监测报告。

 

3.3 环保部门要求,星昊盈盛于次年10月1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具体来看,通知书进一步显示,2011年11月25日,星昊盈盛向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提交排污许可证资料。

而星昊盈盛存在未能排放达标、手续不全及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等情形。因而,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星昊盈盛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并且,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要求星昊盈盛在2022年10月11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而问题不止于此。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4日,星昊盈盛或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3.4 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4日,星昊盈盛或仍未取得排污许可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2年9月29日,星昊盈盛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不仅如此。

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信息,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4日,在“许可信息公开”栏目下,对“北京星昊盈盛药业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为“暂无数据”。

在“登记信息公开”栏目下,对“北京星昊盈盛药业有限公司”的查询结果亦为“暂无数据”。

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致电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确认,若在“许可信息公开”及“登记信息公开”两个栏目中均未查询到星昊盈盛的相关信息,则可认定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即是说,环保部门要求星昊盈盛在2022年10月11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而直到2022年12月4日,星昊盈盛或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此番看来,2021年11月,星昊盈盛因未能排放达标、手续不全及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等问题,被责令整改并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环保部门要求星昊盈盛于2022年10月11日前整改完毕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截至查询日2022年12月4日,星昊盈盛或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在此情形下,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截至目前,星昊盈盛是否仍未完成上述环保问题的整改?星昊盈盛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上是否存在困难?此情形是否会对星昊医药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未来将对星昊医药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怎样的影响?种种问题,均存疑待解。

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星昊医药想要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或仍需跨越重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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