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并提出四个方面14条重要举措。
继“十五五”规划将生物医药定位为“新兴支柱产业”,创新药行业再次迎来政策东风。《意见》延续了对创新药械全链条发展的支持,体现了支持医药行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利好高水平创新药定价。
《意见》对创新药获批上市后的全链条提出支持措施。在药品首发阶段,《意见》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企业可以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实效,在药品首发价格基础上适当调整价格水平。这表明创新药临床价值可反映在药价中,而向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谈判药品的市场价格可不受支付标准约束。
在药品进入医保阶段,由于国内药品放量主要有赖于医保定价,《意见》明确“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综合首发价格合理性等因素,与医药企业谈判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相匹配、合理体现药品临床价值的支付标准”。《意见》对首发定价的支持,有望间接支持医保谈判定价,从而利好国内创新药上市放量。同时,《意见》强调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特别明确集采不涉及创新药。
在支付端,《意见》强调促进创新药多元支付与价格合理形成,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同时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加强中药材价格引导,在完善质量评价的基础上促进中药优质优价等政策。整体来看,政策体现了医保局对“真支持创新、支持真创新、支持差异化创新”目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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