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进一步规制高新技术企业弄虚作假行为 复核揭开“伪高新”外衣

《金证研》法库中心 山君/作者 幽树/风控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仅是对企业创新能力、科研实力的认可,同时也影响着公司的利润水平。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科技创新政策扶持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融资、土地、工商等方面均能享受实惠。而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可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

然而诸多的便利也会带来问题的滋长。部分企业为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以符合认定标准;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则是认为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便可“一劳永逸”,存在研发投入金额及研发人员数量等指标明显降低的情况。实际上,发审委对“伪高新”的审查趋严,重点关注:认证资格是否真实、证书到期后能否顺利续期、享受优惠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使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在被取消风险等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刚刚建立,为了扶持技术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颁布,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高新区外,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于2000年再次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区别。

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包括:一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二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四是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五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六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区外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二是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四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五是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六是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八是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九是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可见,《区外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收入、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利税等指标也做出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并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为弥补该不足,2008年,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同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到了2008年1月1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区外认定条件和办法》同日废止。

据2008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据2008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显然,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区外认定条件和办法》,2008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还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二、新法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随着形势发展,2008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滞后,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二是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新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三是认定程序有待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于是,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修订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发现,2008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而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变更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取消了时间限制。

此外,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据科技部火炬中心于2018年2月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问答”,此次修订在认定条件上的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与此同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亦作了相应修订,新法对于技术领域认定的修订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可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新法规,鼓励企业自主研发避免知识产权滥用。

 

三、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将被取消资质并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认证后,并非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税收优惠。在高新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每年须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以接受监督,而认定机构复核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面临被取消高新资质并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的窘境。

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显示,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也就是说,在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同样应当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时间里,积极履行按时申报义务,以确保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四、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现弄虚作假、重大事故或违法情形,直接被取消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税收优惠

同样地,若企业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重大环境违法情形,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情形,同样由认定机构直接取消高新资质,并追缴违规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据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可以由25%减免至15%,即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能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其净利润的调节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为了享受高额的税收优惠,企业或可以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来达到认定标准。不仅如此,还有部分企业,一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便对自己“降低要求”。

 

五、三力制药、奥美医疗技术人员占比不足10%,或不符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据东方财富Choice公开信息,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制药”)主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开喉剑喷雾剂和强力天麻杜仲胶囊等。

据2019年8月8日签署的《三力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三力制药招股书”),三力制药母公司作为申请主体,于2015年10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于2018年8月通过复核,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8月。

同时,三力制药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

然而,《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发现,三力制药招股书或将生产人员与研发人员人数合并统计为生产技术人员人数,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在招股书的“员工专业结构”部分,三力制药的员工类别分为生产技术人员、销售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三大类。截至2019年6月30日,三力制药的员工总人数为298人,其中生产技术人员为102人,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34.23%。

同时,三力制药披露,其于2018年复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则考核年度为2015-2017年。

然而,据三力制药于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2017年报,2017年末,三力制药的员工总人数为284人,其中技术人员为22人,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7.75%。

需要指出的是,据三力制药2017年报,2017年,三力制药合并报表范围内仅有1家子公司,为贵州三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健康”)。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三力健康成立于2015年9月21日。2018-2019年年报显示,三力健康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为0元。

这或意味着,三力健康自2015年至2019年,并未实际开展经营。

在此情况下,2017年报所示员工数284人或均来自母公司。也就是说,2017年,母公司三力制药技术人员占比仅为7.75%,并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科技人员占比达10%以上的标准。或存在伪高新嫌疑。

无独有偶,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申报上市的报告期内,同样存在技术人员占比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情况。

据东方财富Choice公开信息,奥美医疗主营业务为医用敷料等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品牌厂商提供OEM服务。

据奥美医疗招股书,2012年,奥美医疗母公司经评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奥美医疗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在2015-2017年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招股书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奥美医疗合并口径的员工人数为4,433人,其中研发人员为161人,占3.63%。

但是,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17年奥美医疗的从业人数为3,738人,社保缴纳人数为3,738人。

也就是说,奥美医疗母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至少3,738人。然而,招股书中披露2017年奥美医疗合并口径的研发人员仅161人。也即是说,若这些研发人员均在母公司任职,其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也仅为4.3%,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技术人员占比10%以上的要求,或为“伪高新”。

 

六、金枪新材、普天铁心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未续,被问询技术研发优势是否减弱

另一方面,高新资质能否延续,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具有一定影响。而苏州金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枪新材”)报告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却未能续期,最终上市“折戟”。

据东方财富Choice公开信息,金枪新材主要从事胶粘剂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据金枪新材招股书,2013年12月3日,金枪新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有效期为2013-2015年。而2016年,金枪新材未能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招股书显示,2014-2016年,金枪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9,620.02万元、10,137.67万元、10,376.27万元,净利润分别2,258.69万元、3,119.08万元、2,504.84万元。2016年度金枪新材因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所得税按照25%所得税税率计征,影响净利润290.91万元。

据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3月20日披露的《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金枪新材(首发)未通过。

在审核问询中,发审委重点关注问题之一即是金枪新材于2016年没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认证,发审委要求金枪新材说明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原因,以及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高新技术认证条件说明以前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是否存在补征的风险;结合产品技术含量说明产品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原因与合理性。

因高新未续期问题导致上市失利的公司不止金枪新材,无锡普天铁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铁心”)不仅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减少,而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再进行续办,其持续研发能力遭到发审委的质疑。

据普天铁心招股书,普天铁心是一家变压器配件生产服务商,主要从事电力变压器铁心及其中间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2年11月5日,普天铁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而2015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再进行续办。

据发审委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普天铁心(首发)未通过。

审核问询中,发审委注意到,报告期内普天铁心员工人数逐年减少,其中研发人员减少21人,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15年到期后也未再申请复审,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此发审委要求普天铁心说明其技术研发优势是否逐步减弱,以及该状况对普天铁心未来发展的影响。

通过梳理上述审核问询可知,发审委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是否真正符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质条件,以及在可预期的未来时间里企业是否将一直符合实质条件。其原因有二,一是即使企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在上市过程中一旦出现认定条件不达标情形,将丧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甚至将被贴上“伪高新”标签;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若重新认定未通过,将面临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利润和持续盈利能力。以上两种情况都可能造成企业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从而造成企业IPO被否。

 

七、辉丰股份因环境违法需补缴税金逾七千万元,长生生物子公司因生产劣药丢资质

问题仍未结束。

据东方财富Choice公开信息,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为集研发、生产、国内国际贸易于一体的全国知名农药企业。

2020年12月29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公告显示,辉丰股份因2013-2015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决定自2013年度起取消辉丰股份2011-2013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2014年度起取消辉丰股份2014-2016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辉丰股份2013-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15%调整为25%,四年预计需补缴税金为7,848.46万元。

同样作为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子公司取得高新资质不到一年,便因生产劣药被收回证书并追缴税款。

据东方财富Choice公开信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为长生生物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人用疫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7年12月19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2017年9月25日,有效期三年。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2018年7月20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在国家药品专项抽验中,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给予没收“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库存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罚款25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19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公告显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研究,决定从2017年度起取消长春长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18年10月8日,长生生物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局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依据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取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文件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决定追缴长春长生自2017年度起因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而不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科学技术是促进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为此国家不断出台各种扶持政策,鼓励新一代高新领域内的企业创新研发,对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诸多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企业,或通过各种“手段”享受税收优惠,甚至成为其登陆资本市场的重要“敲门砖”,令人唏嘘。

放眼社会责任层面,高新技术企业若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情形,将被直接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或更应“以身作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管理、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及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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