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181次“点名”中介机构 压实市场“看门人”的职责

新证券法3月1日正式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是新证券法的亮点之一。

具体来看,新证券法加大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于信披违规的罚款,从最高6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欺诈发行的最高罚款则提高至2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等。

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明确和加重了中介机构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证券服务机构所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将律师事务所纳入证券服务机构范围;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的责任义务,加强对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约束;三是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不得违规参与股票交易;四是明确审计师、律师不得在敏感期内买卖股票;五是加大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处罚幅度;六是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

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通知,部署做好新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其中,明确要依法惩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责任的同时,新证券法对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处罚力度明显提高。如“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在没收业务收入的同时,罚款标准由原先的业务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升至“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据统计,新《证券法》全文提及“证券公司”144次,“证券服务机构”23次,“会计师”及事务所6次,“律师”及事务所4次,“资产评估机构”4次,共计181次。

除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若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新《证券法》还增加了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概率。

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索赔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同时,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资不抵债,已经退市或处于退市边缘,无力赔偿投资者损失,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监会网站统计,截至3月2日,年内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共开出14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网站发布日期统计)。其中,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分别有5张罚单,占比71%,可见这两项违法违规依旧是重点。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认为,近几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违法犯罪日趋复杂多样,需要证监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密切协同、优势互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与线索,更有效地查处资本市场重大违法行为,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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